游戲充值後可以把錢轉回來不
A. 小孩打游戲充值的錢可以追回嗎
依據實際情況來看:
1、8歲以下兒童的充值行為無效,必須是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代表孩子有效。無效意味著交易從頭到尾都不存在。如果孩子已經充值,游戲平台將全額退還;
2、8歲以上,18歲以下的孩子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和處理能力獨立決定,那麼其行為是有效的,其款項則不能追回。
追回款項的途徑:通過官方渠道申請要回,人民法院支持返還未成年人的「打賞」支出,但需滿足四個條件:
(1)未成年人「打賞」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
(2)未成年人「打賞」行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
(3)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打賞」行為無效,「打賞」款項一律應該退還;
(4)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自主決定「打賞」一定金額,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並非全部退還,通常視其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情況可部分追回。
未成年人通過游戲平台充值,購買虛擬商品的行為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9條、第20條、第144條的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同意、追認,但是其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針對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首先可以確認,其游戲充值行為不屬於純獲利益的行為。同時,無論是按照一般公眾的理解,抑或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均應當認為其大額的充值並不與其年齡和判斷能力相適應。未經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及追認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游戲平台退還充值款項。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監護人主張平台退款時,最好能初步提供充值行為系未成年人所為的證據,以免游戲平台主張充值行為並非未成年人所為。
結合目前的網路技術手段而言,要求平台對未成年人的游戲充值行為進行規范確實存在一定困難。所以,建議家長們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看管,避免類似行為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B. 充了游戲的錢可以退回來嗎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的充值行為,監護人可以主張退回充值金額。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應一律退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法律規定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的充值行為,監護人可以主張退回充值金額。而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應一律退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八周歲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若十六周歲以上棗遲的未成年人有獨立的勞動收入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游戲有欺詐行為,因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為完全民凳嫌李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民事責任後果。除非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者知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路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路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而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